誰該對卷入下水道身亡者負責
發布時間:2014-08-13 瀏覽次數:150誰該對卷入下水道身亡者負責
據新華社報道,截至4月1日18時,廣東因暴雨等已造成近7萬人受災,31人因災傷亡失蹤。其中,東莞一名花季少女在持續暴雨中不慎落入下水道被沖走身亡。東莞市有關部門表示,將采取積極措施,排查路面問題隱患。羅德防汛排澇泵車也將會貢獻一份力量。
誰該對卷入下水道身亡的女孩負責?這僅是一場意外嗎?城市管理者應否承擔責任?針對各地近年來頻發下水道“吃人”事件,我們來聽聽兩位法律專家的看法。
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、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稱,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2款規定:“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,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”孟強認為,根據這一規定,公共場所或道路上的窨井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窨井的管理人,除非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,否則都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。
“無論井蓋是因排水需要而打開、沒有放置警示標識,還是被大雨沖開,都說明設施本身存在安全隱患,無辜女孩跌入身亡,對窨井井蓋承擔管理責任的有關部門難辭其咎。”廣東省港澳法學研究會理事李軍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,天降大雨是意外事件,但意外事件不能掩蓋有關部門管理責任的缺失。李軍稱,城市應急處理是公共管理的重大問題,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,當暴雨等自然災害來臨時,不是僅發布天氣警報就夠了的,有關部門要從多重角度推送災害信息,在危險處及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。
對于頻頻發生的下水道“吃人”事件,孟強認為,各個城市窨井的管理人應盡快在所有井口加裝防墜網,用不高的成本避免致人損害之后的巨額賠償,使窨井吞噬生命的城市悲劇不再上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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